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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个人商标变更的形式

作者:崇左万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8 08:01:08

要想快速获得注册商标,可以选择商标转让或商标使用许可证来实现这一目标,但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谈谈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的区别以及如何选择。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的区别是所有权。商标转让实质上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在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专有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和法定诉讼权转让给受让人。

商标许可本质上是商标使用者的延伸。被许可人只享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等部分权利,而商标的所有权仍属于商标许可人。商标转让提交材料:转让人和受让人盖章或签字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香港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护照户口卡等)。商标代理机构委托转让方和受让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在崇左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转让的,商标注册人终止的,不需要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证明其有权继承相应的商标权。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申请人、中介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字确认的中文译本。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材料: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香港自然人/居住证、澳门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留证、护照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

如果目标商标是一个未知商标,我们可以选择商标转让的方式来获得该商标,然后慢慢地推广宣传以扩大其知名度。如果目标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另一方不转让商标,可以选择通过商标许可取得商标使用权。以上是商标转让与商标使用许可的区别。希望您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更合适的方式获得注册商标。

专利申请和审查大致可以分为如下流程:申请人向专利局或专利代办处递交按照相应格式要求撰写完成的申请文件,其中必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通常情况也可以包括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专利局初审员对发明专利进行大致的形式审查,包括整体技术方案是否存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的显著缺陷、撰写逻辑与语言是否存在不清楚的地方,以及撰写格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在初审合格之后即进入实质审查。经过一定时间的等待之后,实质审查员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要求对发明专利进行检索和实质审查,并同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申请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以及有必要情况下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审查员收到意见陈述与修改之后可能会再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也有可能直接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再次作出答复以及有必要情况下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审查员收到意见陈述与修改之后可能会再发出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也有可能此时直接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以此类推。但通常不会超过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即作出了授权或驳回决定。申请人若对驳回决定不服,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专利复审与无效审理部提交复审申请,由复审委作出维持或撤销驳回决定,返还实质审查员再审。

假冒崇左商标注册罪严重吗?假冒商标注册罪严重的,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何认定假冒商标注册罪严重不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程度是区别假冒商标注册罪与非罪的关键,只有当行为人的情节达到一定程度才作为犯罪处理,否则则按一般的侵权行为处理。在认定情节严重时,按照《知识产权犯罪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有以下几种: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三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三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二万元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该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规定有: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二十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在界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与非罪的重要作用,对两个概念的准确理解是判定“情节严重”的前提。除“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以外,还有其他客观因素来决定“情节严重”。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产源识别,即让消费者能够区分商品的提供者。因此,只有具有可识别性的标志才能获准注册为商标。然而,在认定相关标志的可注册性的过程中,必须确定其判断主体。为此,我国商标法创设了一个相关公众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可见,相关公众是我国商标法拟制的主体,审查员和法官在就显著性、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等问题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站在相关公众的立场,基于拟制的相关公众的认识作出判断。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这些标志中,外文商标可注册性的判定存在一定的疑难。在ZENPEP商标驳回复审案中,某公司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ZENPEP商标(下称申请商标)。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认为,申请商标中的ZEN一词意为禅宗,系常用佛教用语,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法院经审理则认为,申请商标ZENPEP本身不是英文单词,没有固定含义,属于臆造词,我国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标时,不会刻意地将其拆解为ZEN和PEP,并意识到ZEN具有禅和禅宗的意思。对外文商标的有关认定,要基于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进行,机械地将ZENPEP拆解为ZEN和PEP,并认为ZEN具有禅和禅宗的意思,从而认定申请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是不恰当的。

考虑到商标权的地域性,在进行崇左商标注册审查的过程中,其必须基于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作出判断。一般来说,对于外文申请商标,在判断其可注册性的时候,应该考虑中国相关公众对该词语的一般认知和了解能力进行判断。尤其是对于一些臆造、生僻词语,不能机械地以相关词典中显示的词义取代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

因此,在审查外文商标的可注册性时,必须考虑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和认知习惯,对其含义作出符合中国相关公众实际的判定,并在此基础上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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