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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个人注册专利需经历的程序

作者:崇左万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30 08:18:17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产源识别,即让消费者能够区分商品的提供者。因此,只有具有可识别性的标志才能获准注册为商标。然而,在认定相关标志的可注册性的过程中,必须确定其判断主体。为此,我国商标法创设了一个相关公众的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可见,相关公众是我国商标法拟制的主体,审查员和法官在就显著性、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等问题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站在相关公众的立场,基于拟制的相关公众的认识作出判断。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这些标志中,外文商标可注册性的判定存在一定的疑难。在ZENPEP商标驳回复审案中,某公司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ZENPEP商标(下称申请商标)。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认为,申请商标中的ZEN一词意为禅宗,系常用佛教用语,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法院经审理则认为,申请商标ZENPEP本身不是英文单词,没有固定含义,属于臆造词,我国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标时,不会刻意地将其拆解为ZEN和PEP,并意识到ZEN具有禅和禅宗的意思。对外文商标的有关认定,要基于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进行,机械地将ZENPEP拆解为ZEN和PEP,并认为ZEN具有禅和禅宗的意思,从而认定申请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是不恰当的。

考虑到商标权的地域性,在进行崇左商标注册审查的过程中,其必须基于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作出判断。一般来说,对于外文申请商标,在判断其可注册性的时候,应该考虑中国相关公众对该词语的一般认知和了解能力进行判断。尤其是对于一些臆造、生僻词语,不能机械地以相关词典中显示的词义取代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

因此,在审查外文商标的可注册性时,必须考虑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和认知习惯,对其含义作出符合中国相关公众实际的判定,并在此基础上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规定规定注册一件商标,从查询-申请-核准-公告-发证,一般需14个月左右,有异常情况的时间会更长。国家商标局早已取消了指定代理机构,尤其是在2003年之后,任何经过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和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合法开展崇左商标注册代理业务。

有家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遇到了一件纳闷事,说公司请了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商,申请4个类别的商标注册,结果代理商却告知公司,有另外一个地方的公司准备在网络注册他们公司的商标。后来又说公司其余没注册的40个类别,也被另一个公司在网络上提交了申请,申请若被受理,公司的商标申请就可能面临被驳回的窘境。后因这家公司及时咨询了蓝盾知识产权,这场商标代理骗局才未能得逞。目前商标代理骗局大致可以分为以下4种情况:

1、谎称有人欲将你的企业字号申请商标注册,我们可为你公司保留优先申请权,如你公司不需将企业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我们将提交对方的申请。工商部门提示:抢注商标情节实属捏造,保留优先权子虚乌有,广大企业谨防上当。

2、谎称收到商标局发出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就等于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工商部门提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只是表明商标注册已经被商标局受理,商标核准注册应以《商标公告》为准。成功注册一件商标一般至少需要一年时间。

3、谎称是商标局或地方工商局的注册中心、直属机构、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工商局提示:申请商标注册是企业的自主选择,工商部门不会要求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更不会招揽商标注册代理业务。

4、谎称能保证成功注册、加急、优先办理商标注册。工商部门提示:商标注册要经过商标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公告、核准注册公告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商标代理组织的上述承诺系无效承诺。熟人好办事是人们的习惯思维,某些商标代理机构就利用这一点,会经常告知或暗示申请人,代理机构与商标局有关系。据悉,商标局有5个审查处,每个审查处有对应的审查类别,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都是按照审查进程随机分配的,商标注册申请自受理后,起码需要一年以上时间才会被送到审查员手中,每个商标的审查都要经过各审查处的多个工作环节的审查和复核。

而且,商标局还要对审查员不定期调整变动,最终某一个商标被分给哪个审查员进行审查,事先是根本无法确定的。所以,所谓拿商标局有关系来说事,保证成功之类的承诺,完全是忽悠人的,是彻头彻尾的谎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在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禁止类技术,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禁止,不得转让;

二、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限制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审批手续;获得批准的,当事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到我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三、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自由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当事人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在注册公司特别是初创的人士,在解决注册地址的问题上是很多创业者共同面对的问题,有的一些人就是由于难以解决地址,最后公司注册就不了了之。在一线城市大家都会出现这种问题,但是今天小编就这个话题和大家分享一下个人的看法。初创公司选择注册地址有什么要求?

当然,对于注册地址的要求,各个省市都有自己的规定。拿来说在注册公司时,要求注册地址为非住宅类用房,也就是房产证上的房屋用途不能为“住宅、公寓、别墅”等。而只有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或者商业”的房屋才可以直接注册,但是房屋用途为“科研、工业、其他”的房屋,需产权单位出具实际使用用途的证明文件,才能注册。然而,如果选择非住宅类的地址,最常见的就是写字楼和商业用房,但是写字楼和商业用房地址非常贵,对于初创和中小微企业来说压力很大。

所以,可以选择一次性注册地址。相比于写字楼和商业用房便宜很多,而地址对注册资金也是没有要求的。如果符合一次性注册的经营范围,只收一次地址费用,无需再续费。还可提供地址租赁合同供客户银行开户使用。对于小微、初创企业因为前期起步阶段,一般规模较小,资金实力较为薄弱,选择租金高的写字楼作为注册地址势必增加企业成本。建议中小微初创企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合法的企业孵化器、园区等成本较低且适合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地址作为企业创立初期的经营场所。

总结,在注册公司选择地址是每个开办公司的人都遇到的问题,企业为了给创业者带来更加便利的地址注册,与各个区的经济开发区都有一定的合作,可以提供公司注册地址,这样可以让您省去没有地址的烦恼,一切注册登记的手续都由我们全部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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