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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企业商标续展的价格为何不一样?

作者:崇左万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9 08:51:48

今天,崇左商标注册进入了电子化的新时代,越来越多的人申请商标,我们尽努力申请商标,最终成功注册并持有商标证书,这次你能放心吗?商标注册成功后,必须注意以下问题,否则将是空的!

必须使用该商标以避免被删除《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成为核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申请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商标法这一条明确规定,严禁高价囤积、倒卖商标。申请商标是必要的。商标注册成功的,必须继续使用,并保留完整详细的使用证据,如发票、合同(或协议)、广告资料、包装材料、商标印刷证明材料等。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注册人的名称、地址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

否则,商标被他人异议后,商标局将按照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商标注册人,并提醒其答复。商标注册人因收不到答复,将不予答复,导致商标被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申请人该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因此,成功申请商标后,应尽早使用该商标,且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商标有效期申请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的,可以延期六个月。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申请商标。”使用十年的商标通常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和认可度。因此,建议您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立即更新商标。

扩大商标使用范围,应当增加注册,实行多方位保护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准使用范围以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申请注册。”如果我们想将注册商标用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我们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可以很好的多方面保护自己的商标。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干涉他人使用其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商标侵权跟商品质量有关系吗?

我司告诉您,商标侵权跟商品质量是没有关系的。《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在商标侵权的案例中,商品的好坏优劣不会影响到侵权的认定。

在商标侵权中,如果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标,即使其商标优于已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旧会被认定商标侵权。如果崇左商标注册人的商品质量很差、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行为,可以用《产品质量法》来处理,但是跟商标侵权没有任何关系。

最近,打着“互联网”旗号的代理记账公司越来越多,叫人摸不着头脑:互联网时代的代理记账,究竟是一场颠覆革新,还是仅仅为可笑的噱头?注册公司小编和你讲讲。对于目前市场上一众“互联网代账公司”,其真实身份是什么?是否靠谱?又具有什么样的特性呢?相信大家对这些问题也抱有很大的疑惑,下面公司注册平台财税小编就来和大家聊一聊。

事实上,这些喊出低报价的“互联网”代账公司,几乎都属于“外来户”——原先并未从事过相关业务,由于种种原因打着“互联网”的旗号进入代理记账行业的公司。主要分为两类:1、寻找新方向的传统行业“游击型”公司2、原有互联网行业的“红眼病”公司简单而言,这些形形色色“互联网”代账公司具有以下普遍特征:初期:杀气腾腾无论是传统行业“游击型”公司还是原有互联网行业的“红眼病”公司,进入行业之初都显得杀气十足,异常自信。

中期:手忙脚乱当铺天盖地的广告带来了部分盲目的客户时,这些公司的苦日子才刚刚开始。没有客户时,无论怎么吹,怎么夸海口都行,但有了客户就要见真钢了,什么经验都没有,不乱才怪!未来:前途堪忧商业常识告诉我们,任何不盈利的项目都是不可持续的。互联网确实厉害,但再怎么厉害却只是一个工具和手段。它提高了效率,改善和改变了原有的通路,却没有改变事物的本质!

一、商标权转让包括类型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崇左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一)合同转让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二)继受转让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三)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商标权转让要注意的问题

1、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应先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专用权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还有多长,是否办理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等。这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将已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即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欺骗对方。

2、商标权转让必须按着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

3、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4、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对于受让人用药品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

(2)对于受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3)对于受让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5、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商标局责令提供而仍拒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时,视为被许可人主体不合格,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6、在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成为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的主体。

对于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相对人不得与之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如果签订手续已办理完毕,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或视为根本未成立的合同。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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